個人
每年對同一擬參選人
10 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全年合計上限 30 萬元。
請逐項核對戶名與帳號。前往監察院專戶公告(外部網站,另開視窗),選「擬參選人」、輸入「陳慧文」,選舉種類選「115年直轄市議員選舉」。
115 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的法定收受期間為 2026 年 4 月 25 日至 11 月 27 日,且須先取得專戶許可。本專戶公告許可日為 5 月 7 日,不能將 4 月 25 日當成本專戶已獲准收受的日期;若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資格遭撤銷,須即停止收受。
本頁不提供信用卡、第三方支付或付款 QR Code。請勿將社群聯絡 QR Code 視為捐款連結。
捐贈須知
個人須具有選舉權,且不屬於法律禁止的對象;公司與人民團體也須先確認資格。請用本人名義捐贈,不得借用他人名義,亦不得要求或約定不當利益。
每年對同一擬參選人
10 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全年合計上限 30 萬元。
每年對同一擬參選人
100 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全年合計上限 200 萬元。
每年對同一擬參選人
50 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全年合計上限 100 萬元。
以上均為新臺幣,適用一般捐贈;金錢與實物等經濟利益須合併計算。同一擬參選人按同年度、該次選舉計算;不同擬參選人按同年度各種選舉合計。政黨推薦捐贈及遺囑捐贈另有規定。依《政治獻金法》第 2、18 條。
請保留匯款憑證,並致電 07-821-2536,向服務處提供捐款資料,以利核對款項及辦理收據。必要身分資料請依服務處確認的安全方式提供;不要在公開留言或一般服務案件表單提供身分證字號、證件或金融資料。
本頁不蒐集個資。捐錯、超額或對資格有疑問時,也請儘速聯絡服務處。
常見問題
個人每年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 10 萬元,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最高 30 萬元,包含金錢與實物等經濟利益。不同匯款或活動管道須合併計算,不能每次重新起算。
符合資格的營利事業可以;每年對同一擬參選人上限 100 萬元、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 200 萬元。請先查證累積虧損、政府持股、履約契約、政黨投資及外國/陸港澳主要成員等限制,並以公司本身名義辦理。
法律禁止超過 1 萬元的匿名捐贈;受贈者匿名收入總額也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收入總額的 30%。匿名不表示可以規避捐贈資格與限額。匿名捐贈不在依法必須開立收據的範圍,未取得法定收據不能申報政治獻金扣除;服務處是否受理匿名捐贈,請先聯絡確認。
《政治獻金法》第 7 條禁止收受外國人民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及澳門居民等對象的政治獻金,也包含相關法人、團體、機構及主要成員限制。若涉及雙重國籍或其他特殊身分,須依適用規定查證,請先洽詢。
依法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,遺囑及匿名捐贈除外。捐款後請另外聯絡服務處提供捐款資料,並保留交易憑證;收據交付方式與時間請向服務處確認。
本頁沒有蒐集捐贈資料的表單。政治獻金依法須查證、記帳與申報,相關憑證申報後應保存 5 年;涉及訴訟時延至裁判確定後 3 個月。會計報告依法有公開查閱機制,不能承諾所有捐贈資料永不公開。
實際接收資料前,應確認蒐集者、目的、資料類別、利用期間/地區/對象/方式、權利行使管道及不提供資料的影響。請先聯絡服務處確認安全管道,不要透過公開留言傳送身分證字號或證件。
請儘速聯絡服務處,保留交易紀錄。一般超額或不合法獻金,依第 15 條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違規部分返還或繳庫,並處理收據作廢。第 7 條第 1 項第 7 至 9 款的外國、陸港澳等禁止來源不得返還,須依法繳庫,不能保證每一筆都可退款。
符合第 19 條條件的個人捐贈,可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;每申報戶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%,且不超過 20 萬元。營利事業列為費用或損失,減除額不超過所得額 10%,且不超過 50 萬元。這是所得扣除,不是等額退稅,也不提高捐贈上限。
未取得法定收據、違規捐贈、已返還或繳庫,或受贈擬參選人未依法登記/登記後資格遭撤銷等,不適用扣除;死亡例外及其他條件請依第 19 條確認。本頁不保證個別捐贈必可扣除。
請致電 07-821-2536,或至服務資訊頁查閱公開聯絡方式與服務時間。政治獻金的承辦窗口及收據流程,請來電確認。
資料更新:2026 年 9 月 8 日。以下外部連結均另開視窗;法規與專戶可能變更,捐贈前請再次確認。